(2016)鲁152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福祥与韩景一、武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祥,韩景一,武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625号原告韩福祥,男,汉族,农民。被告韩景一(曾用名韩景瑞),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春华,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