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6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恒沛织造服饰有限公司、宓美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恒沛织造服饰有限公司,宓美虹,俞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绍兴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38646-9),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东雷,系原告职员。被执行人:绍兴市恒沛织造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0904-7),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号。法定代表人:宓美虹,总经理。被执行人:宓美虹。被执行人:俞明亮。申请执行人绍兴启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恒沛织造服饰有限公司、宓美虹、俞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恒沛织造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宓美虹、俞明亮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在(2015)绍嵊执民字第1383号案件已布控,同时本院依法提取了财保阶段扣留的宓美虹在嵊州市征���管理办公室的13325.80元拆迁款,此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标的528340.36元,已履行标13325.80元,未履行标的515014.5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