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许嘉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培生,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士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远天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1197.49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