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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洪传贵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传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0923刑更8号罪犯洪传贵,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洪传贵有期徒刑十三年。罪犯洪传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洪传贵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