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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奇哈兰申请执行徐宝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哈兰,徐宝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奇哈兰,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宝炼,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奇哈兰与被告徐宝炼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5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宝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