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焦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8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霍俊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焦某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3100190026398272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焦某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