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沈洪青、沈彦亮等与鹤壁聚鑫石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青,沈彦亮,鹤壁聚鑫石材有限公司,韩凤文,张润玲,田大为,田莉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初1288号原告:沈洪青,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沈彦亮,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宾,男,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领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鹤壁聚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田沟村东南。法定代表人:韩凤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宏伟,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田大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玲,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田大为之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特别授权。第三人:张润玲,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458号院5号楼1单元202室。第三人:韩凤文,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韩河固村130号。第三人:田莉霞,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宏伟,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特别授权。原告沈洪青、沈彦亮与被告鹤壁聚鑫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大为、张润玲、韩凤文、田莉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树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卫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