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温宝婵与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婵,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温宝婵,女,汉族,1957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温宝婵与被执行人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梁国强应2016年5月21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被告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受理旨525元给申请人温宝婵,但梁国强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温宝婵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除发现梁国强位于雅瑶镇石胡工业路3号A座及宅梧镇中心路34号房屋外,暂未发现梁国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而被其他案件查封,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不能处理。温宝婵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93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启 全代理审判员 李 耀 荣代理审判员 陈洽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婉 盈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9月23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罗启全、李耀荣、陈洽胜承办人:林兆盈书记员:冯婉盈评议执行申请人温宝婵与被执行人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林兆盈:申请执行人温宝婵与被执行人梁国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梁国强应2016年5月21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被告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受理旨525元给申请人温宝婵,但梁国强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温宝婵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一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律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除发现梁国强位于雅瑶镇石胡工业路3号A座及宅梧镇中心路34号房屋外,暂未发现梁国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而被其他案件查封,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不能处理。温宝婵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9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鉴于实际的执行情况,本人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9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温宝婵被执行人梁国强立案标的50525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5月24日结案时间2016年9月23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温宝婵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温宝婵:你申请执行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935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特此告知2016年9月23日承办人:林兆盈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9月23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林兆盈案号(2016)粤0784执935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935号执行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