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王立春安海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立春,安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春,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安海柱,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