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广兵、高永怀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广兵,高永怀,韦彩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647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路。法定代表人李正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兵,约40岁。被告高永怀。被告韦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广兵、高永怀、韦彩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广兵、高永怀、韦彩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