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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黄军因与被崔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军,崔明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军,住白山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明芳,住白山市。再审申请人黄军因与被申请人崔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9月23日,黄军以原���判决的误工费部分已与崔明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隋丽娜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