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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先荣、张亿华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先荣,张亿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特18号申请人刘先荣,现宁都县梅江镇翠盈家苑11栋1-402室。申请人张亿华,户籍地为宁都县。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先荣与申请人张亿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13日经宁都县梅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张亿华自愿在2016年9月27日前偿还所欠申请人刘先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先荣与申请人张亿华于2016年9月13日经宁都县梅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