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网络科技限公司某分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7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楼XX中心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社区XX巷XX号。负责人:郑某某。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社区XX路XX号XX广场X楼。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超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