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重庆宏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592987-4。法定代表人:叶代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菊,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园社,组织机构代码75624838-0。法定代表人:廖淑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友,男,汉族。上诉人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