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陈忍恒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103房。法定代表人许冬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忍恒。上诉人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忍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陈忍恒通过网络向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配送方式交付货物,故陈忍恒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康美人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