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清忠与张玉强、张宝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忠,张玉强,张宝勇,张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忠,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强,居民。被执行人张宝勇,居民。被执行人张效磊,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玉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