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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朝润与黄秋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润,黄秋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44号原告:许朝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被告:黄秋生,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朝润诉被告黄秋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朝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朝润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朝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许朝润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