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朝润与黄秋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润,黄秋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44号原告:许朝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被告:黄秋生,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朝润诉被告黄秋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朝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朝润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朝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许朝润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