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清徐县高伟全羊馆与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高伟全羊馆,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10行初26号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住所地清徐县。经营者高伟伟,经理。被告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清徐县美锦大街。法定代表人左喜维,局长。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法定代表人耿彦波,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诉被告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以与案外人桑某某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徐县高伟全羊馆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审 判 员 王一丁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