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毅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3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毅,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2013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毅于2016年8月8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野兽网吧,将0.28克毒品海洛因和1.3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宋某某,收取毒资500元和好处费50元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查获毒品、毒资。被告人杨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28克和甲基苯丙胺1.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至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