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2016)冀0302民初9615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俊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961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吕秋静(原告母亲),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俊江,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俊江赠与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吕秋静,被告李俊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因为感情不和在2016年8月4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B区2栋4-101号房屋归李某所有,过户到李某名下。现因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B区2栋4-101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某名下;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俊江辩称,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前原告的个人财产。协议上说把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但没有约定过户时间。被告认为现在孩子还小,没有自己的行为能力。为了保障孩子财产的安全,现在将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过早,被告同意等到孩子年满18岁以后再过户。经审理查明,2006年秦皇岛市海港区南里庄拆迁时,被告父亲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被告父亲将部分拆迁房屋转让给了被告本人。2007年7月份被告取得安置房海港区东方明珠城B区2栋4-101号,产权登记在被告李俊江名下,建筑面积为89.23平方米,下房一间。上述事实系被告的陈述,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2008年2月26日被告李俊江与吕秋静登记结婚,2008年8月6日生有一子李某。2016年8月4日李俊江与吕秋静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约定为:“秦房权证第××号东方明珠城B2-2-4-101室,建筑面积:89.23平方米,使用面积77.4平方米,这套房过户给儿子李某名下”。现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处,该房屋由原告及其母亲居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应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产权过户的时间,但被告已经明确处分了该房屋给原告,原告随时可以主张过户登记的权利。被告抗辩等原告成年后再过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B区2栋4-101房屋(下房一间)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到原告李某名下。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俊江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长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