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申请周淑波、秦玉祥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周淑波,秦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段冶,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周淑波,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正阳河木材加工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秦玉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淑波、秦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