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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与郭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郭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57号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胜利大厦后街46号。法定代表人:阳乐锋,系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所长。被告郭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诉被告郭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国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郭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