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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昌乐盛德经贸有限公司与昌乐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李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盛德经贸有限公司,昌乐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李淑云,于东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679号原告昌乐盛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顺,总经理。被告昌乐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云,总经理。被告李淑云。被告于东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盛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李淑云、于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盛德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