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民终3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许建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于××××年××月××日典礼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年××月××日生育长女张若烯,××××年××月××日生育次女,同天被告离开原告家回娘家居住,二个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现原被告均已再婚,被告已生育一子。以上事实,现有子女出生证明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据。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非婚生二个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抚养长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年××月××日原被告次女出生始至今,原告未对两个女儿尽抚养义务欠妥,应对被告已尽的抚养义务予以酌情补偿16000元为宜(含长女与次女之间的差额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长女张若烯交于原告张某直接抚养;二、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子女抚养费1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被告谢某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两个女儿已经与我一起生活好几年,并且有四位老人帮助抚养照顾孩子,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应由我抚养两个孩子。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见,夫妻双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子女时,如无特殊情况,以夫妻分别抚养子女为宜。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非婚生二个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