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君奇收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君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890号被执行人郑君奇,男,198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归义镇窑洲社区居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君奇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君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郑君奇交纳罚金11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君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君奇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10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风呜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