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段新跃与汤曦、江丽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跃,汤曦,江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55号申请人:段新跃。被申请人:汤曦。被申请人:江丽群。本院受理申请人段新跃诉被申请人汤曦、江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段新跃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曦、江丽群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新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曦、江丽群的银行存款27.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