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红伟诉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红伟,岳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申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建民,男,汉族。申红伟诉岳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建民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