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开鲁县学府��园业主委员会与王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王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186号原告: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代主任:周长江,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代主任,住开鲁县。被告:王山,男,194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开鲁县。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代主任周长江、被告王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合计人民币19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王山利用职务便利(时任业委员主任)拒不交物业费(2012年至2016年)合计1900.00元,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给小区物业造成经济损失,故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所欠物业费全部补齐。被告王山辩称,一、本案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依法登记注册。二、本案原告没有政府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件。三、本案原告是非法设置机构,属于非法收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居住在开鲁县学府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2012年至2016年被告未交纳过物业费。被告所居住的小区于2010年成立业主委员会,2013年10月到届,至今未再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14)开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一、开鲁县解放社区证明一份,因该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故本院不予采信。二、收据28张,亦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担。被告作为业主,针对所有小区客观上产生的管理费用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所指的“业主”,并非指个体的业主,而应是业主大会或者由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但业主是否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自主决定。本案所涉及的小区于2013年10月及之前存在业主委员会,此期间的物业由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之后未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所以不存在“开鲁县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周长江等人对该小区的“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得到该小区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的“接收服务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应认定系业主接受服务期间的“其他管理人”。综上,原业主委员会的权益应由新业主大会或新的业主委员会承继,现本案原告“开鲁县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存在,周长江等人对该小区的管理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其他管理人”的身份主张管理期间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学府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伟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