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43号民事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工资,并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陕0825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