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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建菊与被执行人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菊,张君,李昌山,白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83-2号申请执行人万建菊,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7号9号楼3单元202号。被申请人张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9号4号楼2号。被执行人李昌山,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21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白世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79号院11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房产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白世民工资收入元,提取被执行人李昌山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