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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雨群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雨群,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2454号原告:冯雨群。委托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负责人:冯君平,该组组长。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法定代表人:李波,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冯雨群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雨群的委托代理人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雨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土地收益款96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547号村民,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每个村民获得土地收益款9650元,却没有分配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雨群出生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后冯雨群与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何公村村民姚卓云结婚,婚后,冯雨群的户口未迁出,也没有在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何公村获得土地分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1996年6月19日,冯雨群与姚卓云共同生育婚生子姚子祺。冯雨群与姚卓云离婚后,冯雨群与姚子祺在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生活、居住至今。2016年,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因“一路两带”征拆项目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511755元。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5月5日以人均9000元、650元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进行了分配。原告冯雨群没有获得上述分配。另查明,原告冯雨群在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何公村没有获得土地分配,也没有任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望城县星城镇同福村出具的申请星城镇派出所补录原告冯雨群户口的申请书、《白沙洲街道腾飞村十四组“一路两带”征拆项目青苗土地费分配方案》、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何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原告冯雨群因出生落户在被告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并在该地生活成长,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并未丧失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原告冯雨群在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综上,对于原告冯雨群请求被告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支付集体收益款9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属于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所有,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腾飞村村民委员会扣留本案涉及的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的征收补偿款,或者腾飞村村民委员会是制定、实施本案集体收益款分配方案的主体,原告要求被告腾飞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土地收益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雨群集体收益款9650元;二、驳回原告冯雨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居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述规定。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