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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平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617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廉平元,男,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廉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