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28号移送单位长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辽02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罚金5000元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致当事人一封信,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到长海县看守所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向本院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缴纳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地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红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