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国军与金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251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金某。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滨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金某应如期给付任某货款67892元,否则自愿承担12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金某未按期到庭接受询问。2015年4月2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某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6月15日,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金某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7月7日依法查封金某名下位于云亭镇新伍村金家村50号房产,但该房产属集体土地自建房产暂不宜处置。2015年6月15日,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金某在本院辖区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至车辆管理所查封金某名下牌号为苏B×××××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2016年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某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有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489.50元,并在扣除执行费用1110元后将4379.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任某。2016年3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某未对本院的查控、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379.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任某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蒋 东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钟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