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柯忠兴与李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忠兴,李义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691号原告:柯忠兴,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71X。被告:李义通,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712。原告柯忠兴诉被告李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9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忠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