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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有土、林桂花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土,林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29号被执行人:陈有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桂花,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有土、林桂花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6)闽052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有土、林桂花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694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有土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陈有土、林桂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有土、林桂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