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丰与冯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丰。被执行人冯凯。申请执行人李丰与被执行人冯凯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冀10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81民初26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