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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丰与冯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丰。被执行人冯凯。申请执行人李丰与被执行人冯凯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冀10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81民初26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