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汉勤与陈文锋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勤,陈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勤,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横陇村新乡夫人场1横*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6********。委托代理人陈纯,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锋,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城西文祠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7********。申请执行人刘汉勤与被执行人陈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文锋应于2016年2月7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文祠东路桂花园商住楼3××号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006506号),除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地产因涉它案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现该房地产尚未变现,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粤0515执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陈洁珊审判员 郑业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