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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24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胜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2、为被告偿还贷款8万元,要求被告偿还;3、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7月26日,我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与一唐山男子谢某在昌黎硕金宾馆开房,我去时,被告从后门跑了。第二天又在秦皇岛格林豪泰开房。我有被告同谢某的聊天记录。为此,我与被告大闹一场,被告从此再未回家。2015年9月2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到庭被告却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至今将近一年时间,我与被告一直分居,我们之间没有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婚前贷款10万元,结婚时没有告知我。婚后10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贷款10万元,我也不知道被告贷款干什么用。为此我与被告大吵之后,为维持婚姻,为被告偿还贷款8万元。这是我婚前存款,要求被告偿还。我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昌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215)昌民初字第2272号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二、金美妍韩国身份证、原告主张系被告王某手机中保存的照片(生活及演出)14小张共4大张,短信截屏记录,金美妍录制的唱片两张。三、原告主张被王某陷害自己经营的快递公司运送枪支弹药的证据一组。原告用证据二、三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二、三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不予采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15年王某曾诉请离婚,2015年9月18日因其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因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建立一种互相尊重、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