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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29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永存借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存,吴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29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蓉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存,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吴桂莲,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274号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申请执行张永存、吴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