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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欧阳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欧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绰号“胡伢”,男,1987年6月9日生,江西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万载县,现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欧阳某在万载县嘉华大酒店开设赌场,组织袁某甲、陈某、杨某、李某、张某、辛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1000余元。2015年4月28日、4月29日,被告人欧阳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福星村黎某家开设赌场,组织袁某甲、陈某、杨某、李某、张某、曾某、袁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共计8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甲、陈某、杨某、张某、黎某等人证言、辩认笔录、嘉华大酒店结账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10000元左右,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