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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程某甲,性别:××。被告程某乙。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甲因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