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程某甲,性别:××。被告程某乙。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甲因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