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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宝珍与张引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27号申请人:郝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郝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旗某某煤矿XX%(出资额XX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轮候)。担保人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工业园区土地(土地证号:某国用(XX)第X**号,地类: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XXM2)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旗某某煤矿XX%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