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77号。法定代表人:秦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24-13号。法定代表人:旷文兵。上诉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和与被上诉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360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因被上诉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准许,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本案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