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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木胜、黄良约等与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莹,黄维勋,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黄良博、黄良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2民初377号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莹、黄维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庞华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黄良博、黄良恩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洪泉寿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莹、黄维勋诉称被告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辨称第三人黄良博、黄良恩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娟华审判员  洪泉寿审判员  陈 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