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志达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达,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达。被执行人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宾,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志达与被执行人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590101040004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