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金妹与唐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妹,唐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467号原告李金妹,退休职工。被告唐炎秋,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唐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妹与被告唐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原告李金妹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建代理审判员 吴相如人民陪审员 彭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司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