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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金妹与唐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妹,唐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467号原告李金妹,退休职工。被告唐炎秋,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唐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妹与被告唐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原告李金妹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建代理审判员  吴相如人民陪审员  彭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司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