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伟贤与蓝元云、蓝亮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伟贤,蓝元云,蓝亮云,蓝开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申1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蓝伟贤,男,汉族,1933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元云,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亮云,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开亦,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申请再审人蓝伟贤因与被申请人蓝元云及二审被上诉人蓝亮云、蓝开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伟贤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在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其实,协议不是在村委会订的,而是蓝元云店门口订的,且该协议早已由村镇干部宣布取消无效。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确认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有效正确。蓝伟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蓝伟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银芳审判员 胡小华审判员 曾小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