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于绍清与于景洲、孙阿鹏、冯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清,于景洲,孙阿鹏,冯志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159号原告于绍清,女,汉族,1960年出生。被告于景洲,男,汉族。被告孙阿鹏,男,汉族。被告冯志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绍清与被告于景洲、孙阿鹏、冯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书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