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三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025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三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三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三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5的存款人民币100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